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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当事人都能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2020-08-12 11:51 次阅读

作者:许兴华 北京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全国法院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司法保护工作推进会。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在讲话中强调,要加大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司法保护力度,为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企业发挥更大作用实现更大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希望当事人都能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据统计,2017年以来,全国法院一审宣告被告企业或企业家无罪308件409人,二审改判无罪251件329人。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强破产审判工作,推动市场主体及时救治和有序退出。2019年,全国法院审结破产重整案件497件,有482家企业通过破产重整走出困境,妥善化解债务风险3100多亿元。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战,保持执行工作高水平运行,保障各类企业及时实现胜诉权益。制定强化善意文明执行意见,尽可能适用“活封活扣”,依法纠正超标的、超范围、超时限查封,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努力“办理一个案件救活一个企业”。

希望当事人都能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加强产权司法保护、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等司法政策文件。贯彻平等保护理念,对新中国成立以来所有司法解释进行清理,废除一切不平等规定。依法甄别纠正历史形成的涉产权冤错案件,坚持全错全纠,部分错部分纠,错到哪里纠到哪里。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提审的张文中案全案宣告无罪,顾雏军案部分改判无罪,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和好评。2017年以来,全国法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涉产权刑事冤错案件190件237人,其中再审全案改判无罪68件94人,部分改判无罪122件143人,一批企业和企业家甩掉包袱。

据了解,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对部分地区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司法保护工作情况开展督查,推动相关工作有序开展。先后发布两批13件保护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典型案例,一方面向社会持续释放依法平等全面保护产权和企业家权益的积极信号,另一方面引导企业家增强法治意识、契约精神、守约观念,促进信用经济、法治经济发展。正是这个会议召开透露的信息,让原来无助的我看到了希望。

希望当事人都能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我叫许兴华,是北京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的一名律师。

去年我受云南一民营公司负责人何某家人委托,代理了其公司与四川两建筑公司和云南某投资公司管道燃气合作保证金纠纷一案。该案原本是一起简单的合同纠纷案硬是被司法机关定性成为了合同诈骗案,一度让何某这个民营企业家成为了阶下囚,这让我感到十分困惑。昆明市检察院指控:2012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何某、郭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具体为何某以开发警务油气联建站,骗取四川两建筑公司合同履行保证金1180万元;以共同开发绿春城市管道燃气项目,骗取云南某投资公司合同履行保证金15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何某、郭某刑事责任。最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了何某犯合同诈骗罪有期徒刑十四年,郭某犯合同诈骗罪有期徒刑九年。“事实并非如此”我认为,该案合同诈骗罪是不成立的,应该系合同纠纷。建加油站实践中都是边报批边建设,不存在加油站建设的虚假性,再者说,何某公司虽然股东内部决议解散合同签订公司,但股东约定了将其签订的全部业务转让到另外一个公司来承接,并且退还了事先合作承建该项目的四川一建筑公司120万元的保证金,在何某被羁押后,双方达成协议撤案处理。指控何某通过项目收取保证金是为了诈骗钱财,更是无稽之谈,保证金是在双方认可的项目上而作出的协议财务保障,为的是更好的推进这个项目,而现在呢,人被抓了,项目又如何谈推进呢。“也许,要搞垮一个企业最直接的方式就是把企业家抓起来”,我觉得法治才是民企发展最好的定心丸。 

“经济活动是民事活动,市场经济是民事经济。市场经济应该主要靠民法和经济法调整。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规范市场活动的主要法律应该是民法、经济法,而不是刑法。”这是我在《法制日报》上看到记者采访法学专家们的一致看法。多位民营企业家冤案获无罪改判引人深思,专家称:  

一要必须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二要用发展的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一些不规范行为,把握好罪与非罪的界限。 

 三要应准确把握经济违法行为的入刑标准,进一步加强证据审查,确保在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过程中做到证据确实充分。要树立保护企业家人身自由与财产权利的意识。  

四要应当错误一起纠正一起,不设上线,不设指标。要建立司法责任追究制,谁办案谁承担责任,谁干预谁承担责任。

 “明确经济纠纷和刑事犯罪的界限。”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一教授说“混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的界限,把普通的经济纠纷当作刑事案件来处理,于法无据,于理不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说:“把普通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当作刑事案件处理,过去是司空见惯的潜规则。企业和企业之间、商人和商人之间、政府与商人之间产生利益冲突的时候,如果想把一个企业搞垮,最直接的方法就是把企业家抓起来。现在看来,这是违背法治理念的,怎么能随便往一个合法企业家身上扣罪名?是时候纠错了。” “之前对企业主、企业家及企业的刑事司法,主要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该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对不少经济犯罪、干预企业的职务犯罪打击不及时、不充分;二是基于地方保护、以权谋私、钱权交易,不该立案侦查而立案侦查,插手经济纠纷。”任超说,法院在审理产权相关案件时,要充分考虑非公有制经济特点,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的界限、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准确认定违法行为究竟是属于经济纠纷还是刑事犯罪,防止刑罚手段强制介入普通民事领域的经济纠纷,防止选择性司法。对于法律界限不明、罪与非罪不清的,司法机关应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严禁有罪推定的原则,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 

近来,中央反复强调必须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两个毫不动摇”表明,公有制经济和民营经济是并列而非对立关系。 改革开放40多年来,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据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的统计数据,民营经济如今贡献了全国经济增长的近三分之二以及新增就业岗位的九成。

 “从顶层制度设计来看,中央的决心非常明确,反复强调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是自己人,高度重视民营经济。但决策是否在基层落地生根,还要画一个问号,”刘俊海说。

 多位专家的看法是,实现民营企业经营者有恒产、有恒心,需要法律和司法恒定。切实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必须落实党和国家的政策方针,必须将涉及民营企业的冤假错案予以纠正!

让我感到欣慰的是,近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这起案件的上诉,在不久的将来,希望该案能如最高人民法院所提出的“让当事人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主编:安远洪

编辑:张艺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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