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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全市法院精品案例出炉 助推法治新昆明建设  

2019-01-03 21:17 次阅读

今天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了2018年度全市法院精品案例评选情况新闻发布会,昆明中院新闻发言人李兴虎为大家介绍了本次发布会的基本情况。昆明中院十七年来始终坚持组织开展精品案例评选活动,在各方面的大力支持下,在全市两级法院的积极参与下,先后评选出16批,共219件精品案例,对统一裁判尺度、提高审判水平、增强司法公信力、法治宣传教育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得到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上级法院的充分肯定和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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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选的基本情况

根据《昆明中院2018年度精品案例暨优秀裁判文书评选方案》,经过全市两级法院推荐、筛选,法院内外评委认真负责的多轮评选,并报昆明中院审判委员会审定,最后从全市法院报送的69篇参       选案例中评选出精品案例14篇,其中刑事5篇,民商事7篇,行政1篇,执行1篇。

本次案例评选以“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目标,以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指导思想,旨在强化全市法官干警的精品意识,打造精品案例。整个评选程序做到了坚持标准,规范操作,注重质量,所评出的指导案例既体现我市法院法官理念的更新和创造性的司法能力,也是目前两级法院审判水平和法官综合业务素质的集中展示。

精品案例评选工作是我院认真落实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和实施法官以案释法制度的一项有力措施。通过案例指导制度,及时选择对司法办案有普遍指导意义,对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示范作用的案例,作为精品案例发布,有利于引导全体公民树立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法治观念,助推法治新昆明建设。

精品案例的主要特点及亮点

2018年评选出来的精品案例主要体现了以下特点:这些案例主要体现了以下特点:一是新类型案件较多,审理专业性强,适用法律难度较大,对新类型案件的审理具有较大的示范作用。二是涉及热点难点问题多,对于促进同类案件认识的统一有积极影响。三是具有一定的指导性,案件审理所确定的审判原则对于同类案件在办案指导思想、审判思路、责任认定、法律适用、两个效果的有机结合等方面具有较大的参考和指导作用。四是在法律适用方面,对相关立法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学理论、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的理解把握准确到位,并进行了正确适用,对规范案件所属领域的法律关系具有积极作用,不少案件都体现出承办法官及合议庭把握案件处理的较强的司法能力。

评选理由及审理亮点

(一)刑事案例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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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某某等聚众斗殴案

[裁判要旨]“持械聚众斗殴”作为聚众斗殴罪加重处罚的法定情节,在罪刑法定原则下,对于“持械”的解释要紧紧围绕着文义进行,紧扣其“足以致人伤亡”的本质,并结合个案,从是否有预谋、在斗殴过程中的使用情况、造成的后果三方面来综合认定。

评选理由:本案对何谓“持械聚众斗殴”进行了详细阐释,在罪刑法定的边界内,按照文义解释,厘清了“械”的范畴,明确了“持械”的内涵。二审法院将“械”解释为能达到足以致人伤亡的非普通器械,避免了将就地取材的普通生活工具纳入“械”的范畴导致不当的扩大解释。认定事实客观公正,是非辨析分明,分析论证充分有力,体现了定纷止争的审判思维。本案在刑法解释论的运用上具有一定的指导价值。

 2、王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裁判要旨] 知识产权保护是对知识产权权利人拥有权利的限制性保护,因此知识产权犯罪行为认定与知识产权民事侵权行为存在具有紧密联系。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审判关键就在于确认行为人侵害知识产权民事侵权事实存在和侵权范围,依据刑法规定的处罚程度进行定罪量刑。

评选理由:本案的可贵之处在于法官面对查获的同一批假冒商品的时候,能够严格按照犯罪构成,对查获的商品进行分门别类的判断。依据是否是“同一种商品”的标准,将涉案物品的价值区分为属于企业合法注册商标商品范围内的涉案物品和不属于企业注册商标品牌范围的涉案物品。进而对不属于“同一种商品”的假冒物品价值进行扣减。这样做一方面增加了司法的精准度,另一方面切实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对办理只是产权类刑事案件具有很强的指导作用。本案审判另一亮点是参照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相关法律、法规,尝试鉴定机构出庭作证,为司法鉴定证据的证明力审查作出新尝试,对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实现庭审实质化起到良好的改革示范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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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徐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裁判要旨] 每个公民都有依法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义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评选理由:中华民族自古就有诚信的美德。刑法是市民社会治理最为严格的手段,通过刑罚威慑破局执行难的困局,是打击“老赖”,强化社会信用体系的有效手段。本案中,两级法院依法对转移财产,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被告人判处刑罚,不仅对犯罪人本人产生刑罚效果,同时对公众也能起到良好的一般预防效果,形成示范效应,对藐视司法权威、背弃社会诚信的行为形成有效威慑。该案对惩治失信行为,维护裁判的公信力,促进诚信社会建设,推进解决执行难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

 4、李某某非法经营案

[裁判要旨]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在未获得注册商标许可的商品种类上冒用注册商标的行为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评选理由该案是很容易将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非法经营罪混淆的案件。审理的亮点在于:承办法官在查明全案事实的基础上,将假冒注册商标罪与非法经营罪进行对比,分析了此罪与彼罪的差异,做出了准确的定性,充分阐释了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原因,论理层次清晰,论据分析透彻流畅,使用法律正确,符合立法宗旨和法律条文原义,充分体现了法官的理论功底和业务素质,值得首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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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陈某某危险驾驶案

[裁判要旨]被告人因犯罪被判处缓刑,在上诉期内又犯新罪,是否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应遵从立法本意和举重以明轻的法律原则,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

评选理由:本案涉及因犯罪被判处缓刑,在上诉期内再次犯罪时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审理亮点是:现行法律虽未明确在上诉期内再次犯罪时应如何处理,但本案的裁判将理解适用法律、立足立法本意、遵从法律原则三者有机结合,紧密围绕案件事实,通过举重以明轻的方式对“缓刑考验期”的概念进行一定程度的扩大解释,将缓刑判决宣告后至生效前的时间解释进入缓刑考验期,参照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体现了承办法官较高的解释法律和适用法律的能力。

(二)民事案例共7篇

1、程某上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潘家湾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持卡人银行卡被盗刷损失的赔偿责任认定应当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的法益出发,根据证明责任分配的规则要求,证据距离当事人的远近、当事人对于其账户的控制支配能力及待证事实发生的盖然性,认定银行和持卡人是否存在过错,最后对持卡人账户资金不明支出的责任进行判定和划分。

评选理由:本案系因持卡人银行卡被盗刷后起诉银行要求就盗刷损失金额赔偿所引发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基于银行卡交易纠纷类案件频发的现状,本案社会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力大。本案对今后审理此类案件时如何认定银行和持卡人的举证责任,认定各方的权利义务,银行是否就持卡人被盗刷的账户承担赔偿责任,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二审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2、重庆市闰资投资有限公司诉云南中油华气天然气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由同一自然人担任各公司法定代表人或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关联公司,如果该自然人利用其对上述公司的控制权,无视公司独立人格,随意处置、混淆各个公司的财产或债权债务关系,造成关联公司人员、财产、经营场所、业务等方面交叉或混乱,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关联公司的法人人格进行否定,关联公司应对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评选理由:本案属于法人人格否认典型案例。关于法人人格否认,我国《公司法》第二十条作了规定,但该规定的适用范围比较狭窄,对于司法实践中关联公司利用法人人格独立,造成人格混同并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未予以明确。本案例紧扣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理论的核心要件,在全面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案涉关联公司是否存在人格混同情形进行充分论证后,对《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进行扩张解释,有效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案的审理思路、证据运用、法律适用均在所属领域有所发展和创新,为类案形成了较为详尽的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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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李某诉黄某、云南天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案

[裁判要旨] 由于执行程序需要贯彻已生效判决的执行力,在对执行异议是否成立的判断标准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坚持较高的、外观化的判断标准。但如当事人不服执行异议的处理结果,转而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后,人民法院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则不应再局限于上述规定,应根据《物权法》等法律确认执行标的权属并据此决定是否排除执行。

评选理由本案系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物权确权的执行异议之诉中的经典案例。承办法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司法实践中发生法律适用冲突时,准确区分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中不同的法律程序、认定标准,正确适用《物权法》对特殊动产物权认定原则,较好地诠释了执行异议之诉制度作为实体性救济方式的法律意义,对确定车辆等特殊动产排除执行的法律依据和判断原则做出有益的探索。

 4、昆明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诉云南昆冠食品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要旨] 商标、企业名称或简称、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在商业活动中均有识别作用,但分别受不同的法律法规调整,由不同的行政机关管理,在取得条件、取得程序等方面均不相同。由于商业标识对积累和承载企业的商誉均重要意义,因此商标权、企业名称权的设立、行使,商品包装、装潢的使用必须出于善意。当发生权利冲突时,一般应以尊重在先权利、维护公平竞争、禁止混淆为处理原则,同时要注意基于使用基础上的知名度动态保护。

评选理由:本案属知识产权典型案件。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几乎涵盖了商业经营中可能涉及的全部商业标识,并涉及商标权、著作权的侵权判定,以及假冒行为、虚假宣传行为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定,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较多,审理难度较大。本案的审理从权利和行为两个基本点入手,阐明了处理案件的逻辑架构、分析路径,明确指出本案涉及的全部争议中权利和行为缺一不可,若当事人不具备权利,抑或利益范围小于其权利主张;被诉侵权人没有行为,抑或行为产生的外部性并未与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内容产生重叠、冲突,则其诉请均缺乏基本的逻辑支点而不能成立。本案从保护商业成果、净化市场环境、培育企业品牌意识、维护消费者权利的高度,以制止混淆为核心,准确把握商业标志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正确界定商业标志的保护范围,使商业标志之间具有充分的可区别性,体现了承办法官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对商业标识保护精神的准确把握。

 5、云南盈鼎生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诉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云南石油分公司、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拒绝交易纠纷案

 [裁判要旨] 在买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或限制竞争的垄断纠纷中,“相关市场”的界定应围绕受诉垄断行为从卖方(供给者)视角进行替代分析,即对卖方的产品能够在哪些市场上获得流通和销售,或是卖方的产品具备哪些现实或潜在的买家等因素进行经济分析,并据此划定引发竞争损害的行为所处 “相关市场”的边界。

评选理由:本案系云南省首例反垄断案件,亦是我国石油系统拒绝交易第一案,同时还是国内少有的涉买方垄断案件,诉争问题在全国尚无先例,在法律适用方面存在巨大挑战。承办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准确把握《反垄断法》立法目的,运用经济学思维,以卖方(供给者)视角对买方垄断中“相关市场”的界定进行了较为准确的分析和阐述。案件裁判体现了承办法官全面的专业知识、业务技能和较高的经济政策水平。该案审结后,立即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社会影响巨大。该案对全省乃至全国同类垄断纠纷案件的审判起到示范作用、判例作用,具有深远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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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原告云南盛泰康业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易佳优力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云南泰宇成工程有限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案

[裁判要旨] 不当得利案件审理的重点难点为举证责任,应重点审查被告主张存在的法律关系是否成立并生效,获利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及当事人约定。证据交换结束后提交的反驳证据作为定案依据的条件:1、属于“新证据”;2、在开庭前向法院申请重新确认举证期限。

评选理由:本案属不当得利典型案件。不当得利案件审理的难点在于举证责任分配。本案审理亮点有二:一是对于当事人在证据交换结束后提交的反驳证据要作为定案依据使用必须符合的条件予以明确;二是明确了不当得利案件中原、被告双方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本案对不当得利案件的审理思路、证据运用、法律适用等具有指导意义。

 7、李某芬等与某某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 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属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法定义务,由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封存的病历不完整,导致鉴定人员无法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的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患者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参与度进行鉴定,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的诊疗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及诊疗规范,可以推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的诊疗有过错。

评选理由:本案属典型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现实中因患者在就诊过程中死亡引发的纠纷频发,本案涉及病历缺失情形下医疗机构过错如何认定的问题。本案对我国《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准确理解、适用,符合立法原则和法律精神,较好的化解了医患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三)行政案例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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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昆明市人民政府因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及行政复议上诉案

[裁判要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应认定为工伤情形中的“因工外出”,是指职工因工作上的需要外出,目的是为完成工作或为完成工作做准备。在因工作原因外出完成工作的同时顺便完成个人事务,并不影响“因工外出”的正当性。

评选理由本案系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本案对“因工外出”的特殊情形进行了分析和认定,对“因工外出”的理解作出了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立法本意和宗旨的扩展,明确指出职工的工作任务不能仅局限于其工作岗位的本职工作,还应包含单位安排布置的临时性工作任务,也包含相应的准备工作。“因工外出”重在审查职工外出的原因及目的,因工作上的需要,包括为完成工作的准备工作,都应当视为“因工”需要;在因工作原因外出完成工作的同时顺便完成个人事务,并不影响“因工外出”的正当性。本案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值得肯定。

(四)执行案例1篇

广州荔新投资有限公司执行异议案

[裁判要旨] 一是利害关系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对人民法院法院2008年4月1日前作出的执行行为认为违法,提出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二是根据1991年《民事诉讼法》作出的终结执行裁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恢复执行的,应当受执行时效的约束;三是在执行过程中不良资产受让人在向人民法院提交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

评选理由本案以执行异议救济应由2008年4月1日施行开始从而不溯及既往为基点,围绕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权利的保护、恢复执行的时效及执行程序中变更申请主体的审查提出了明确的法律适用意见。本案的审理思路、法律适用对规范执行异议案件的处理具有一定指导意义。

昆明中院也表示,今后会将精品案例评选活动坚持和传承下去,进一步发挥精品案例在审判中的指导作用和精品效应,使之真正成为昆明法院增强法官审判能力、规范审判工作、指导审判实践、提高审判质量的一项长效机制。

 

来源:春城晚报

责任编辑:安远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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