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赢/摄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近一年以来,一大批涉黑涉恶案件进入司法程序,目前,全省法院的审判情况如何?黑恶势力“保护伞”受到了怎样的处罚?3月1日,云南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新闻发布会召开,省高院通报了我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相关情况及典型案件。
当天,全省7个地区的16家中基层法院公开宣判了26件涉黑涉恶案件,其中包含一件涉“保护伞”的案件。
重刑率达三成 据省高院副院长李雪松介绍,去年1月至今日,全省法院受理一审、二审涉黑案件30件458人,涉恶案件280件2509人,3件涉及“保护伞”的案件,判重刑人数达到了509人,重刑率达到了30.1%。 一年多来,全省各级法院重点打击人民群众反应强烈的涉及威胁政治安全、把持基层政权、强揽工程、“套路贷”等11类黑恶势力犯罪。同时,始终将矛头对准黑恶势力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及其“保护伞”,确保打准、打狠、打彻底,打出声威和实效。铁腕打击多起涉及民生领域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严厉惩处了一批黑恶势力犯罪分子,对社会关注度高、在当地有较大影响的26件涉黑涉恶犯罪案件进行集中宣判,其中有25件涉恶案件,1件涉“保护伞”案件,犯罪行为涉及“套路贷”、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多个方面,均与社会稳定、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 法官教你识别“套路贷” 省高院刑一庭副庭长后锋介绍,“套路贷”一般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合法财产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暴力胁迫等手段侵害公民财产权利、人身权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套路贷”虽有民间借贷的表象,但与平等主体之间基于自愿原则而形成的正常经济活动有本质上的区别,主要具有以下特征:行为目的特征。“套路贷”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以借贷为名,行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之实;行为危害性特征。“套路贷”不仅侵害被害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还扰乱公共秩序,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或者妨害司法公正;行为方式特征。“套路贷”就是要故意制造被害人“违约”,被害人往往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已经陷入错误认识,而坠入黑恶势力犯罪分子故意制造的违约陷阱,导致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无法还款而“违约”。 在现实社会中,“套路贷”有多种表现形式,主要包括:“房贷”“车贷”“无抵押贷”“校园贷”等,其犯罪手法主要有:制造民间借贷假象、恶意造成违约陷阱、恶意垒高借款金额、软硬兼施“索债”等等。 对于通过人民法院审理,依法认定为实施“套路贷”犯罪的,并在讨债过程中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同时又符合黑恶势力认定标准的,人民法院将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违法犯罪团伙或者恶势力犯罪集团依法予以严厉惩处。 案例一 专挑酒驾者下手 一年不到勒索18次 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期间,被告人陈某升、施某平、李某杰、徐某勇、谢某波、陈某跃(在逃)等人,在餐馆、KTV、烧烤摊附近,选定饮酒后驾驶车辆的被害人作为碰瓷对象,故意驾驶车辆碰撞酒后驾驶人员的车辆,借被害人因酒后驾车不敢报交警处理相要挟,强令被害人支付赔偿金。 经查,陈某升、施某平及在逃的陈某跃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人员相对固定的恶势力犯罪团伙,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上列被告人采用上述手段共计敲诈勒索十八次。其中,被告人陈某升敲诈勒索12次,涉案金额人民币88300元;被告人施某平敲诈勒索9次,涉案金额人民币85600元;被告人谢某波敲诈勒索1次,涉案金额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徐某勇敲诈勒索2次,涉案金额人民币10100元;被告人李某杰敲诈勒索2次,涉案金额人民币17100元。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法对陈某升等五名被告人,根据所参与实施的犯罪事实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至一万元不等的刑罚。目前,该案在上诉、抗诉法定期间。 案例二 “纹身壮汉”从旁要挟 敲诈勒索266万 武汉中州车商务顾问有限公司(简称武汉中州公司)是一家中介类型的服务公司,用于借款的资金来源于合作的武汉易融恒信P2P网络融资平台,武汉中州公司曲靖分公司(以下简称曲靖中州公司)是武汉中州公司下属的分公司,主要从事以车辆质押进行小额信贷业务,武汉中州公司和曲靖中州公司均无从事金融业务的资质。 祁某涛是武汉易融恒信股东,任武汉中州公司总经理,并负责联系曲靖中州分公司,孙某柏为曲靖中州公司主管、贷后负责人,吴某中为曲靖中州分公司的贷后负责人,盛某成为曲靖中州公司贷后副主管,三人均受祁某涛领导。 自2015年以来,由祁某涛下达违约金的收取任务,在孙某柏、吴某中、盛某成管理监督下,郭某、龙某勋、邓某宏等人具体实施。以曲靖中州公司为平台,用个人的名义办理车辆抵押借款活动。之后,以借款人逾期未还借款等为由,将借款人使用的抵押车辆秘密或强行扣留,利用借款人索要被扣车辆之机,肆意认定高额的滞纳金、提前还款违约金、拖车费、人工费、停车费、罚款等,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清借款和支付高额费用。以不缴纳高额费用就变卖车辆相要挟,常由多人或纹身壮汉在旁以聚众造势的方式形成“软暴力”,使借款人产生心理恐惧,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违法所得金额达266万余元,其违法所得转入祁某涛控制的他人个人银行账户和用于曲靖中州公司发放工资。 该犯罪组织在祁某涛、孙某柏、吴某中的组织领导下,形成以郭某、龙某勋、盛某成等三人为骨干成员,邓某宏、孙某、熊某峰、王某洪、周某苍、邱某明、柏某明等人为一般成员的组织严明、分工细致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一定区域和行业内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经济和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法对祁某涛等十三名被告人,根据所参与实施的犯罪事实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至四十万元不等的刑罚。目前,该案在上诉、抗诉法定期间。 案例三 走私毒品武器弹药 强迫未成年人卖淫 2016年12月至2017年8月期间,被告人鄢某龙与已被判刑的刘某松、华某、邓某杰经常纠集在一起,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共谋组织女性卖淫。并由华某、邓某杰以谈恋爱为名结识年青女性,之后将女性介绍给鄢某龙和刘某松,鄢某龙等人采取言语恐吓、殴打、持刀威胁等方法组织、强迫未成年被害人芶某某、杨某琴及杨某丹等多人持续卖淫,非法获利60000余元。 2018年7月20日,被告人鄢某龙到缅甸佤邦购买毒品以及枪支、弹药。同年7月31日,鄢某龙携带所购买的毒品以及枪支、弹药从沧源佤族自治县勐董镇上永和边境路段偷渡入境。当日19时30分许,鄢某龙在沧源佤族自治县街心花园大理回族饭店门口被民警抓获,当场从其乘坐的车上查获其走私入境的“伯莱塔”制式手枪一支、毒品甲基苯丙胺6.03克。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以走私武器、弹药罪,组织、强迫卖淫罪,走私毒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一千元的刑罚。目前,该案在上诉、抗诉法定期间。 案例四 冲卡 拒捕 还抽油喷洒警车 夫妻偷油贼双双获刑 陈某和刘某红是一对夫妻,以他们为核心的恶势力团伙长期实施盗窃柴油,屯油、收购、销售“一条龙”作案,引发昆明、寻甸等地区的货车司机恐慌,群众反应强烈、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陈某、刘某红夫妇二人租用小石坝、堂梨坡等处的仓库作为窝点,用于囤放、销售盗窃所得柴油,再将柴油出售后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刘某红长期参与盗窃柴油,并负责邀约、组织他人实施盗窃;陈某负责联系运输、销售事宜。 2017年12月6日凌晨,被告人刘某红、梁某某盗窃作案后被寻甸县公安局民警设卡拦截,二人不服从民警指令强行驾车冲卡,在追捕过程中,梁某某用抽油泵将盗窃柴油抽出向警车和路面喷洒,致使警车损坏,三月三坡路段被迫中断通行长达六小时。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法对陈某等十五人,根据所参与实施的犯罪事实,以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至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的刑罚。目前,该案在上诉、抗诉法定期间。 案例五 辅警帮助涉恶人员脱逃 冯某鸿是永仁县公安局看守所辅警,他受杨某欣和同伙郑某洪(当时未归案)的请托,利用其担任协助监区监管的便利,先后4次违反规定通过传递字条、带口信的方式,帮助涉恶在押犯罪嫌疑人和涉案人员传递信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 2018年4月上旬的一天,郑某洪与冯某鸿在永仁县城老百货大楼门口见面,郑某洪请冯某鸿将一张字条带进看守所交给杨某欣,字条内容为“让杨某欣在里面安心的在着,不要烦躁,郑某洪他们在外面想办法,不管是取保候审或赔钱也好,他们会想办法”等内容。冯某鸿将字条带进看守所后,利用巡视之机从走道窗口把字条丢给杨某欣。 2018年4月中旬的一天,冯某鸿到监室收取在押人员值班表的过程中,收到杨某欣夹带在值班表中的2页字条,字条的内容是“要郑某洪想办法把杨某欣捞出去,杨某欣在里面在不住了,他娃娃还小,他又检查出有肝炎病,再不捞出来,他就要把郑某洪也供出来”。后冯某鸿在永仁古城彝仁阁门口将字条交给了郑某洪,郑某洪随即在商店买了两条“软珍”香烟给冯某鸿表示感谢。 2018年4月下旬的一天,郑某洪打电话请冯某鸿到永仁县新大街永宝大商汇旁“火城味道”餐馆吃饭,席间,郑某洪又托冯某鸿带口信给杨某欣,冯某鸿应允照办,后将郑某洪安慰的口信告知了杨某欣。 2018年4月下旬的一天下午,杨某欣写了1页字条,请羁押在同一监舍的罗某翔趁打扫内监区卫生之机,在内监区上卫生间的楼道口将字条传递给冯某鸿,字条内容为“叫郑某洪关照一下他的家人,他在里面在不得了,他媳妇座完月子才几个月,想叫郑某洪到他家看下他的家人,在外面快点想办法,帮他早日从看守所出来”。因字条不慎损毁,冯某鸿遂打电话将字条内容告知了郑某洪。 短短一月的时间,冯某鸿先后4次帮助涉恶在押犯罪嫌疑人和涉案人员传递信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为“恶势力”犯罪提供保护伞。 永仁县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被告人冯某鸿有期徒刑一年。目前,该案在上诉、抗诉法定期间。
来源:云南法制报
责任主编:安远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