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辆“带病”的公交
一个无证上岗的实习司机
一个刹车一次侧翻
一人死亡、一人受伤
昨日,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就被告人查某涛、丁某辉、杨某萍、李某坤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一案公开进行宣判。
1 无证司机驾驶“带病公交车” 发生事故致一死一伤
法院审理查明: 2016年12月13日8时38分许,被告人查某涛驾驶C136路公交车,以43公里/小时的速度沿昆明市盘龙区沣源路西向东方向机动车道,左转弯下坡行驶至大溪地小区附近路段,被告人查某涛采取制动措施时,该公交车辆发生侧翻,将正在步行路过该路段的被害人王某某压至车下,后因胸腹脏器损伤死亡,乘坐该公交车辆的被害人岳某某轻伤一级。
经云南省交通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肇事客车转向系不合格;该车制动系不合格。
本案中被告人查某涛未经过行业培训,未取得上岗证,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处于增驾实习期内;
被告人丁某辉,案发时系该车的管理员,未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将公交车送有资质的修理厂维修保养,对车辆维修保养把关不严;
被告人杨某萍,案发时系该车的承租人和车队负责人,在招录查某涛时未尽到审核责任,在车队日程管理中,未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维修保养本部门营运车辆,未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被告人李某坤,案发时系昆明东胤城乡公交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2 4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获刑
另查明,2016年12月30日,被害人王某某的亲属与昆明东胤城乡公交有限公司达成赔偿协议,由昆明东胤城乡公交有限公司赔偿被害人亲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78万元,已全部支付完毕。2017年8月31日,昆明东胤城乡公交有限公司已赔偿被害人岳某某此次因伤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77517.76元。
2019年3月26日,盘龙区人民检察院向盘龙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查某涛、丁某辉、杨某萍、李某坤犯重大责任事故。
5月16日,盘龙法院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查某涛、丁某辉、杨某萍、李某坤,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4人的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6月21日,盘龙法院就该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查某涛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被告人丁某辉、杨某萍、李某坤均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来源:云南信息报
责任主编:安远洪